第七十一條 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
第七十二條 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印⒖v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
?。ǘ┓欠ㄏ拗扑巳松碜杂?,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ㄈ├寐殭酁樽约夯蛘咚酥\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賄賂;
?。ㄎ澹┬孤秶颐孛堋⑸虡I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
?。E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
?。ㄆ撸┵徺I、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
?。ò耍﹨⑴c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
(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
?。ㄊ┢渌`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 海關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海關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海關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海關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海關招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
海關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制、海關業務培訓和考核。海關工作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四條 海關總署應當實行海關關長定期交流制度。
海關關長定期向上一級海關述職,如實陳述其執行職務情況。海關總署應當定期對直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隸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
第七十五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海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有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七十七條 上級海關應當對下級海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上級海關認為下級海關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不適當的,可以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七十八條 海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九條 海關內部負責審單、查驗、放行、稽查和調查等主要崗位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八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第八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呤钱斒氯说慕H屬;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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