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品檢驗】海關科普 | 新《安全生產法》背景下的海關危險品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理念
新版《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海關危險品檢驗
危險品(包括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一般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危險品運輸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因危險品海運而需要特別防護。危險品進口泄漏引發的事故曾經給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災難。海關作為守衛國門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是維護進出口危險品安全的前沿陣地,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落實“三管三必須” 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
新版《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海關危險品檢驗
新《安全生產法》中的“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危險品出口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管行業必須管安全”,闡明了行業主管部門同樣負有所在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外,其他副職都要根據分管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即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危險品運輸安全,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的發展理念。“三管三必須”是連接海關檢驗業務和《安全生產法》的一條重要紐帶。進一步壓緊壓實了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檢驗監管責任。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新版《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危險品進口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海關危險品檢驗
新版《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首要參與者和直接受益者,必須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出口危險貨物的部門對危險貨物的包裝負有直接責任,必須根據有關法令、規定,危險品貨代正確地選擇和使用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妥善安排倉儲運輸,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包裝生產廠必須按照《國際危規》的要求,組織危險貨物包裝的生產,建立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加強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工作。海關工作人員在對進出口危險品進行檢驗,對危險貨物包裝企業進行代碼管理時,應注意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提高檢驗監管質效。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處罰金額更高:新版《安全生產法》對于事故的罰款金額更高,由原《安全生產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對危險品進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處罰方式更嚴: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整頓,并且可以按日連續計罰。
懲戒力度更大:新版《安全生產法》還增加了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海關危險品檢驗
“明者防禍于未萌,智者圖患于將來。”安全生產事故往往帶有突發性、意外性、復雜性的特點,危險品出口看似防不勝防、難以避免,實則萌生于日常被忽視的隱患、潛藏于不負責任的細節之中。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進行檢驗常用的國際規章有《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還有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及《關于危險貨物公路國際運輸的歐洲協議》(ADR)及多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議危險品貨代企業辦理進出口危險品檢驗業務之前增加對這些國際規章、法律法規和標準的了解。
海恩法則就揭示了一條規律:每一起嚴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我們必須積極主動、未雨綢繆,見微知著、防微杜漸,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動仗,做好應對危險品出口任何形式的矛盾風險挑戰的準備,層層負責、人人擔當。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注: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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