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附則
出處:www.duba2010.cn 分類:行業法規 發布:2015/1/14 16:39:48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附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頒布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定》([81]交港監字20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