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五章:安全監督與管理
出處:www.duba2010.cn 分類:行業法規 發布:2014/12/30 10:19:52
摘要:《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五章: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資質進行年度核驗,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資質。
第四十八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并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閱、抄錄、復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嚴重影響生產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作業;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五)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九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范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五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并認真落實各類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應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收專家參加或者聽取專家意見的,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